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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21号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兵,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波,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嘉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