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外终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苏州日精仪器有限公司与林克复王海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日精仪器有限公司,林克复,王海英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外终字第0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日精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山路72号。法定代表人金井治市(KANAIHARUICHI),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晓龙,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峰,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克复,台湾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英。上诉人苏州日精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日精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克复、王海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日精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苏州日精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日精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859.5元,减半收取为8429.75元,由原告苏州日精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