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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柴鹏昌与李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鹏昌,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柴鹏昌,男,汉族,系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人李某,男,汉族,系肇事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柴鹏昌、李某关于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28号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申请人柴鹏昌、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11日经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柴鹏昌赔偿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4600元;二、柴鹏昌赔付李某的上述损失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28号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