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牟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孙吉文、徐书芳、刘恒吉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孙吉文,刘恒吉,徐书芳,孙覃平,高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孙吉文,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刘恒吉,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徐书芳,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覃平,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高明喜,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孙吉文、刘恒吉、徐书芳、孙贾平、高明喜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53112010006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审判员  李海涛审判员  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