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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明鑫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明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通港路9号。法定代表人袁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亚,江苏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银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经济开发区银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明鑫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物资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银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2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