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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徐桂明与柏玉喜、陈道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明,陈道如,柏玉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28号原告徐桂明,男,1964年11月出生。被告陈道如,男,1973年10月出生。被告柏玉喜,男,1983年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明诉被告陈道如、柏玉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传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