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杨雪彬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雪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36号罪犯杨雪彬,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雪彬犯抢劫罪(犯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交纳)。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以(2011)定刑初字第1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雪彬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2月2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雪彬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