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溪渊、李文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溪渊,李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王溪渊,男,汉族,农民o住甘肃省会宁县。申请人李文成,男,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溪渊、李文成关专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30号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王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申请人王溪渊、李文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16日经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李文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一次性赔偿王溪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1000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30号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