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超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