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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超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