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商初字第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刘梅美、陈其春、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陈其春,刘梅美,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8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249-4号。负责人王正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党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娟,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春,男,汉族。被告刘梅美(系陈其春之妻),女,汉族。被告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89号江苏文化大厦25楼B座。法定代表人窦怀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被告陈其春、刘梅美、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依法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冰人民陪审员 朱艳华人民陪审员 钱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