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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杨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道执字第17号申请人杨甲,男,193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务农。被执行人杨乙,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务农。本院作出的(2013)道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乙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本院向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给付申请人赡养费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0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乙在道真自治县邮政局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乙在道真自治县邮政局账号为:6070360062001XXXXX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联智审 判 员  许 超助理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