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030号原告:曹某某,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南村6-101.身份证号码211021197803280848。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40栋3单元81号。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04054019。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庆尧人民陪审员 黄 杰人民陪审员 董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牛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