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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兆芳与赵宗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芳,赵宗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758号原告:周兆芳,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赵宗敏,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兆芳与被告赵宗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钱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兆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宗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78.56元、停车费670元、财产损失48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情况。3、医疗费发票五张,证明原告因事故花去医疗费578.56元。4、停车费、施救费、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原、被告车辆支出的停车费、施救费、鉴定费。5、保全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支付保全费50元。被告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原告陈述、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查明事实为2013年10月17日9时20分,被告赵宗敏驾驶无号牌洪都电动自行车沿六安市龙河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至巷口右转弯原告周兆芳驾驶的皖N×××××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578.56元。原、被告车辆受损,原告支付鉴定费200元、停车费270元、施救费200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宗敏负事故主要责任,周兆芳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因侵权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划分准确,赵宗敏负事故主要责任,周兆芳负事故次要责任,故被告赵宗敏应对原告周兆芳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宗敏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兆芳医疗费578.56元;二、被告赵宗敏赔偿原告周兆芳鉴定费200元;三、被告赵宗敏赔偿原告周兆芳停车费、施救费合计470元;四、被告赵宗敏赔偿原告周兆芳诉前保全费50元。上述款项合计1298.56元,被告赵宗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宗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