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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姜冬霞与孙书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冬霞,孙书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95号原告姜冬霞。被告孙书伟。原告姜冬霞与被告孙书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曲 杰代理审判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