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郾民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1817号原告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