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贺八法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金晖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岑家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金晖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岑家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金晖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鹅塘镇羊角山。法定代表人:伍XX,董事长。被执行人:岑家现,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宁村垌安组*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金晖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岑家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850元,实际执行标的金额为58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本案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伟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