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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赵启兵、王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赵启兵,王桂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王凤英,曾用名王自芝,务农。委托代理人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启兵,务农。被告王桂云,务农。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华,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英诉被告赵启兵、王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凤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王凤英承担。审判员 李 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