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赵启兵、王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赵启兵,王桂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王凤英,曾用名王自芝,务农。委托代理人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启兵,务农。被告王桂云,务农。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华,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英诉被告赵启兵、王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凤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王凤英承担。审判员 李 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