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崔××与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崔××,男性,年龄42。被告邱××,女性,年龄36。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