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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崔××与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崔××,男性,年龄42。被告邱××,女性,年龄36。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