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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苗长泉与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苗长泉;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

案由

其他(公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红行初字第71号原告苗长泉,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朱振魁,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在林,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智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政,新乡市公安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卫强,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指导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长泉请求撤销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的新东公(侦)强戒决字【2013】200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中,原告苗长泉以已与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长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长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长泉承担。审 判 长 张      巧      荣审 判 员 吴      行      州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少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