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369号原告肖某某,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委托代理人陈彪,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委托代理人彭金华,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系被告的表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礼仁人民陪审员 杨百威人民陪审员 张石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