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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毕志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毕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义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毕志明,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申请人毕志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案号为(2013)穗仲案字第4881号。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1021035.40元的财产,广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信用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毕志明银行存款1021035.4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