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学林与被告赵永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林,赵永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吴��林,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赵永生,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林与被告赵永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林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学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子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