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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某某、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宿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0135号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联社法律事务部联络员。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吴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被告:宿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某某、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刘雪凌审判员  姜明仁审判员  马凤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