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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让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30范XX、李XX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李xx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让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xx,男,1981年4月5日出生。2012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xx,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2012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李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被告人范xx、刘xx(另案处理)找到王xx(另案处理),每人想通过其各购买仿真枪二支,被告人李xx通过范xx、刘xx也想从王xx处购买仿真枪二支,三人于2012年9月10日向王xx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15000元。2012年9月25日,范xx、李xx、刘xx因王xx案件将其带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范xx位于让胡路区东湖上城B座11号楼4单元302室家中、车库及车内收缴仿真枪四支,从李xx位于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巨鹰国际1号楼1701室家中收缴仿真枪三支(其中一支为刘XX所有)。经鉴定,被告人范xx非法持有二支仿真枪系法定枪支;被告人李xx非法持有三支仿真枪系法定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范xx、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仿真枪照片等;证人王xx、王xx、马xx、梁xx的证言;被告人范xx、李xx及刘XX的供述及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李xx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持有枪支,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开庭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所持枪支时间较短,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宏滨人民陪审员  曾赛刚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