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6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珍清、王琪与邱吉光、邱若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清,王琪,邱吉光,邱若亮,金守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6228号原告刘珍清。原告王琪。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广,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吉光。被告邱若亮。被告金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清、王琪与被告邱吉光、邱若亮、金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珍清、王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柏爱审 判 员 孙玉贵人民陪审员 付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