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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白某某,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身份证号:××××××××。被告陈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建海审 判 员  吴瑞山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