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白某某,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身份证号:××××××××。被告陈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建海审 判 员 吴瑞山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