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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魏吼闻,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香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