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魏吼闻,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香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