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玉波与韦恩宇、韦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波,韦恩宇,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张玉波。委托代理人张仁勤,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恩宇。被告韦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波与被告韦恩宇、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韦恩宇、韦海银行存款11万元及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韦恩宇、韦海银行存款11万元及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克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