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同民初字第4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玉梅与被告厦门冠音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梅,厦门冠音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同民初字第4426号原告魏玉梅,女,1987年12月出生,。被告厦门冠音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沈一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梅与被告厦门冠音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梅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魏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玉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玉梅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荣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兴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