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川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川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焦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作出的(2007)川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某于200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执字第14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