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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钞春旗等三人与刘彦军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钞春旗,钞阳,马风英,刘彦军,张向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钞春旗,男,1966年3月29日生。申请人:钞阳,男,1991年11月4日生。申请人:马风英,女,1935年1月16日生。被申请人:刘彦军,男,1977年3月6日生。被申请人:张向栓,男,1974年9月5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彦军所有的豫ELC8**号/豫E8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钞平所有的(滑县房产证道口五星字第100008**号)房产证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彦军所有的豫ELC8**号/豫E8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查封于滑县交警大队停车场院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 兴审判员 史文军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