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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庆燕、张桂英抵押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燕,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委托代理人:王伟。被申请人:张庆燕。被申请人:张桂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庆燕、张桂英抵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张庆燕、张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张庆燕、张桂英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申请人张庆燕、张桂英的起诉。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