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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与武汉中金标印印务有限公司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武汉中金标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2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浩。委托代理人:陈凯鑫,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中金标印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守忠。委托代理人:文有龙,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中金标印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方 红代理审判员  蔡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