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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十堰兴联志升科工贸有限公司、李卫政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3)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兴联志升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张湾民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十堰兴联志升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49号1栋。法定代表人李卫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十堰兴联志升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8日,付款行为十堰农商行张湾支行,到期日为2013年9月8日,收款人为江西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票号为40200051/24809446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十堰兴联志升科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王从军审判员 张解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中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