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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饶扬国与胡振忠、卢秀花共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扬国,胡振忠,卢秀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375号申请人:饶扬国,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被申请人:胡振忠,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卢秀花,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人饶扬国以其与被申请人胡振忠、卢秀花之间存在借款纠纷,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提供被申请人胡振忠于2013年8月16日出具的借款金额为25万元的借据一份,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振忠、卢秀花共同共有的座落在武穴市刊江大道新城国际花园3号楼幢1单元3层301室房屋(房产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0000390**号)予以扣押,并由陈锦芬以其工资收入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饶扬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振忠、卢秀花共同共有的座落在武穴市刊江大道新城国际花园3号楼幢1单元3层301室房屋(房产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0000390**号)予以扣押。申请人饶扬国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亚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