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商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姜理文、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陈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00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被告陈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惠山支行)诉被告姜理文、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惠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理文、陈海燕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理文、陈海燕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