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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应海瓯与林益飞、郑素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海瓯,林益飞,郑素微,陈碎权,乐清市沪达继电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284号原告:应海瓯。委托代理人:王迎芳。被告:林益飞。被告:郑素微。被告:陈碎权。被告:乐清市沪达继电器厂。法定代表人:陈碎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海瓯诉被告林益飞、郑素微、陈碎权、乐清市沪达继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海瓯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应海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