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卢素梅诉李柳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素梅,李柳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60号原告卢素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发启,山西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柳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素梅诉被告李柳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素梅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素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卢素梅负担。审 判 长 侯京太审 判 员 裴育兵代理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金爱(校对裴育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