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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廖平诉被告许洪学、郑利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平,许洪学,郑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030号原告廖平,男,生于1963年9月2日。委托代理人邓阳梅,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洪学,男,生于1963年9月9日。被告郑利娟,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26日。原告廖平诉被告许洪学、郑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莲芳、贺元武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阳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洪学、郑利娟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平诉称,原、被告相熟,2013年1月30日,被告称其对外投资,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两个内偿还,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许洪学、郑利娟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洪学、郑利娟于1986年登记结婚。2013年1月30日被告许洪学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廖平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廖平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正。小写100,000元,借款人许洪学,2013年1月30日”。2013年8月21日,被告许洪学、郑利娟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廖平向被告许洪学索要借款无果后,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条、离婚登记信息表,法庭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调查查明的事实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廖平与被告许洪学具有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借款发生在被告许洪学、郑利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许洪学、郑利娟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对于原告廖平要求被告许洪学、郑利娟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洪学、郑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许洪学、郑利娟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陈莲芳人民陪审员  贺元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占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