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兴民初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沙玲玲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玲玲,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322号原告沙玲玲,女,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龙,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原告沙玲玲与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沙玲玲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沙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沙玲玲负担。审 判 长 曹 剑代理审判员 陆小暐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