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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蒋某甲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甲,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9月16日20时30分,被告人蒋某甲携带蛇皮袋、剪子、钳子,骑自行车窜到黄冈南湖工业园五路佳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的院墙缺口进入院内,盗割该公司从锅炉房到污水处理站的100米6平方三芯电缆线,同时将污水处理站边的两台电焊机上的30米6平方三芯电缆线、10米16平方单芯搭铁线剪断盗走,当晚将其割的电缆线拿到该公司对面的砂地上焚烧,9月17日凌晨被南湖水陆派出所巡逻队抓获,并扣押电缆线焚烧后的铜丝30.5斤和作案工具。经鉴定盗窃价值1836.20元。2、2013年9月16日晚,被告人蒋某甲窜到南湖五路湖北冷源冷链建筑工地西边院墙处,盗割搅拌机上的8米6平方三芯电缆线。经鉴定盗窃价值102.96元。3、2013年9月16日晚,被告人蒋某甲窜到南湖五路湖北冷源冷链建筑工地西边的园裕中兴屠宰场工地,盗割搅拌机上的80米6平方三芯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一并放在佳农食品有限公司对面的砂地上焚烧。经鉴定盗窃价值1086.80元(80×0.95×14.30)。4、2013年9月14日21时,被告人蒋某甲携带蛇皮袋、剪子、钳子,骑自行车窜到黄冈城东新区东曦路工地上,盗割该工地道路左侧施工用的80米16平方四芯电缆线、82米6平方三芯电缆线,在将盗窃的电缆用自行车运到黄冈大桥上游150米处江堤边的一平房内焚烧后,将铜丝送到黄州新港路郭新光开设的废品收购店内出售,获利280元。经鉴定盗窃价值4199.5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辩称: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邓某某、蒋某乙、刘某某的陈述;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盗窃电缆现场及指认照片、抓获经过;4.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甲辩称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邵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