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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商初字第0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商初字第0820号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安帖村。法定代表人诸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爱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