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陈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被告邓某,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不再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颖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