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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周宁、吴保鸿、吴建成、路淑珍、高建祥、张伟军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宁,吴保鸿,吴建成,路淑珍,高建祥,张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周宁,女,汉族,农民。l甘肃省会宁县。申请人吴保鸿,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周宁之子。申请人吴建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路淑珍,女,汉族,农民b住址同上。申请人高建祥,男,回族,系甘JO**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住甘肃省会宁县。申请人张伟军,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宁、吴保鸿、吴建成、路淑珍、高建祥、张伟军关于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45号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宁、吴保鸿、吴建成、路淑玲、高建祥、张伟军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1日经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2013年11月21日(协议���订之日)高建祥赔偿周宁、吴建成、路淑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赌养费、抚养费、丧葬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5万元;二、2013年11月21日(协议签订之日)张伟军赔偿周宁、吴建成、路淑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瞻养费、抚养费、丧葬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8万元;三、2014年1月20日前张伟军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一次性赔付周宁、吴保鸿、吴建成、路淑珍保险赔偿款15.7万元,逾期没有理赔的,由张伟军一次性赔付;四、吴汉俊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损失由保险公司理赔;五、双方均按照此协议内容履行,不得反悔。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45号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