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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曹国忠与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忠,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曹国忠,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忠远云海商贸中心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曹利学,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3层。法定代表人吕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原告曹国忠与被告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国忠及委托代理人曹利学、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北京忠远云海商贸中心的个体经营者。原告自2007年4月起,为被告送新鲜蔬菜及调味品。截止至2013年6月27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44516.8元。2013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制定了还款方案,但被告未按期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944516.8元。被告辩称,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所欠货款,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暂无力偿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曹国忠货款九十四万四千五百一十六元八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二十三元,由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爱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红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