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815号原告卓某某,女,1936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琴,系重庆市荣昌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男,1956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丙,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琳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