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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4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815号原告卓某某,女,1936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琴,系重庆市荣昌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男,1956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丙,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琳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