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陈华强奸罪,陈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1837号罪犯陈华,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已缴清)。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华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贺冀平人民陪审员 付高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綦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