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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超与楼剑明、楼丁良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楼剑明,楼丁良,楼菊莲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856号原告:王超,经商。委托代理人李金燕、朱晓将,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剑明,经商。被告:楼丁良,农民。被告:楼菊莲,农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楼松海,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超与楼剑明、楼丁良、楼菊莲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7.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代理审判员  项孟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