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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刑终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翟劲松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劲松,翟余臣,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刑终字第00251号抗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劲松,男,1978年9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34062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向阳村翟桥庄***号,租住濉溪县濉溪镇淮海南路社区房庄。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任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聘用干部,2013年3月至同年5月任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聘用干部。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19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彭永康,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余臣,男,1975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34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向阳村翟桥庄***号,租住濉溪县濉溪镇王冲村刘楼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19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某甲,男,1948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340621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向阳村翟桥庄**号,租住濉溪县濉溪镇王冲村刘楼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某乙,男,1940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340621194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向阳村翟桥庄***号,租住濉溪县濉溪镇王冲村刘楼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某丙,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340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向阳村翟桥庄***号,租住濉溪县濉溪镇王冲村刘楼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戚长干,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劲松、翟余臣、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濉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翟劲松、翟余臣、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彬、代理检察员常青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翟劲松及其辩护人彭永康,上诉人翟余臣及其辩护人刘道宇,上诉人霍某丙及其辩护人戚长干,上诉人霍某甲、霍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查明: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翟劲松任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聘用干部,协助辖区向阳村文书工作,并负责向阳村农家书屋工作,负责向阳村翟桥前组、后组村民组全面工作;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聘用干部,协助向阳村文书工作,并负责向阳村农家书屋工作,负责向阳村翟桥前组、后组村民组全面工作。2013年4月,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为建设园区路网一期工程,征用了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向阳村翟桥庄部分土地。翟劲松协助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向阳村翟桥庄前组征地补偿工作。同年4月11日上午,翟劲松通知翟余臣、霍某乙、霍某丙等人到霍某甲家中和霍某甲一起商量征地事宜,五人商定好正常应报户数、亩数后,翟余臣提出虚报2户土地3.52亩,骗取土地补偿款进行私分,获得一致认可,并商定以霍某甲、霍某丙的名义虚报。当日下午,翟劲松在制作征地名册时,又私自以其弟霍某丁的名义虚报1户土地1.76亩。次日,翟劲松将包括虚报的霍某甲、霍某丙、霍某丁3户在内的翟桥庄前组征地清册上报到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4月27日,翟劲松领到虚报在霍某甲、霍某丙、霍某丁名下的土地补偿款存单3张,每张64706.40元,计194119.20元。翟余臣闻讯后找到翟劲松要求分虚报的补偿款,翟劲松说等一段时间再分,后案发。翟劲松于2013年5月9日将领到的3张存单退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翟劲松身为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聘用干部,利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或单独采取虚报的手段,套取土地补偿款194119.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翟余臣、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伙同翟劲松参与虚报,套取土地补偿款129412.80元,系共犯,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翟劲松、翟余臣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翟劲松在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的犯罪情节较轻及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翟劲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翟余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霍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霍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被告人霍某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对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不当。翟劲松上诉提出:其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且系犯罪未遂、自首,原判量刑畸重。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翟余臣上诉提出:其和翟劲松等人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企图占有的财产并非国有财物,且系犯罪未遂;其系自首、从犯,请求依法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上诉提出:其系从犯、自首,且系犯罪未遂,原判量刑偏重。霍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翟劲松于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任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聘用干部,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聘用干部,协助向阳村文书工作,并负责向阳村农家书屋、向阳村翟桥前组、后组村民组全面工作。2013年4月,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为建设园区路网一期工程,征用了辖区向阳村翟桥庄部分土地,翟劲松协助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从事向阳村翟桥前组的征地补偿工作。同年4月11日上午,翟劲松召集翟桥前组村民上诉人翟余臣、霍某乙、霍某丙等人到上诉人霍某甲家中一起商议征地事宜。翟桥前组被征土地的其中一块涉及丁爱英等10户村民43人,经研究在每人3.4分承包地的基础上给每人再加1分地,由于承包地调整,给丁爱英又加3分地。确定征地到户地亩以后,翟余臣提出虚报2户土地各1.76亩,共计3.52亩,骗取土地补偿款用于其和翟余臣、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五人私分,翟余臣、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均表示同意,并商定虚报在霍某甲、霍某丙名下。当日下午,翟劲松在制作征地到户名单时,又私自以其弟霍某丁的名义虚报1户土地1.76亩。次日,翟劲松将包括虚报的霍某甲、霍某丙、霍某丁3户在内的翟桥前组13户征地清册上报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于4月17日-4月20日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对向阳村翟桥庄征地到户名单、地亩数、补偿费数额张榜公示,并于4月27日将土地补偿费以徽商银行存单的形式发放。当日翟劲松从向阳村文书姜某某处取得虚报在霍某甲、霍某丙、霍某丁名下的土地补偿款存单3张,金额均为64706.40元,计194119.20元。翟余臣闻讯后找到翟劲松要求私分虚报的补偿款,翟劲松未同意。5月8日,濉溪县纪委对来信反映翟劲松等人虚报土地补偿款私分的问题进行初核,翟劲松接受调查时未如实说明其虚报的土地补偿款用于私分,而是称用于发放给该庄新增人口。5月9日,翟劲松主动把其虚报在霍某甲、霍某丙、霍某丁名下的3张存单上缴县纪委。5月12日,翟劲松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县纪委说明情况,5月15日才向县纪委交代其虚报土地补偿款用于私分的事实。5月16日,濉溪县纪委工作人员将涉案人员翟余臣带回县纪委进行调查,并安排濉溪芜湖产业园区电话通知霍某甲、霍某乙次日等候调查,翟余臣如实交代其伙同翟劲松等人虚报3.52亩土地补偿款129412.80元用于私分的事实。5月17日,霍某甲、霍某乙主动到指定地点,并在接受县纪委调查时如实交代其伙同翟劲松等人虚报3.52亩土地补偿款129412.80元用于私分的事实,霍某乙电话通知其在南京打工的儿子霍某丙到县纪委接受调查。5月18日,霍某丙向县纪委如实交代其伙同翟劲松等人虚报3.52亩土地补偿款129412.80元用于私分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中共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办案件函、情况说明及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载明案件查办经过。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的批复、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2012年8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2013年3月22日,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召开园区路网建设征地方案的群众代表会,对征地工作进行部署。向阳村翟桥庄前组和后组被征用政府研究决定对园区启动区的土地是园区征用,征地款由园区支付,所征用的土地用于路网建设一期工程。3、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证明、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委会证明、向阳村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表及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向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011年4月,濉溪县百善镇徐楼村翟桥庄划入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向阳村,该村推荐翟劲松作为聘用干部上报至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濉溪县经济开发区于2011年12月研究决定翟劲松为开发区聘用干部,由开发区承担其工资,月工资800元,另有绩效工资200元/月,并将工资补发到2011年4月,安排翟劲松在向阳村工作。向阳村安排翟劲松协助村文书姜某某办理文书工作、负责村农家书屋工作、负责翟桥前组、后组两个村民组的全面工作。2013年3月,向阳村划入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理,翟劲松为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聘用干部,工资关系转入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由产业园区承担其工资。沿用开发区管理模式,向阳村安排翟劲松继续协助村文书办理文书工作、负责村农家书屋工作、负责翟桥前组、后组两个村民组的全面工作。4、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启动区征收向阳村集体土地补偿方案、路网建设征用翟桥前组、后组土地张榜公示表、土地补偿费发放表、徽商银行进帐单、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社会事务局关于路网征地情况说明、翟劲松提供给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的翟桥前组(队)征用土地花名册: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工作人员根据路网规划情况对翟桥涉及土地进行了界限界定,园区工作人员和建委测量人员对涉及翟桥的土地进行了测量,涉及土地85.75亩。翟劲松制作翟桥前组征用土地花名册提供给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2013年4月17日-4月20日,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对翟劲松提供的翟桥前组征用土地到户名单张榜公示,同时公示了翟桥后组12户征地名单。2013年4月26日,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将征用向阳村翟桥土地90.012亩的补偿费3309291.18元通过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以定期存单的形式支付。5、姜某某出具的收条及说明:2013年4月27日,姜某某从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财务室领取向阳村征地补偿费到户存单45张(其中包括丁平、孙中亮、李祥明存单)计3739441.68元。当日下午,姜某某把翟桥前组30张到户存单计1516556.25元、翟桥后组12张到户存单计1792734.93元交给翟劲松。6、收据及徽商银行定期存单:2013年5月9日,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管委会收到濉溪县纪委查处向阳村翟桥前队土地补偿款退回存单17张,其中霍某甲、霍某丙、霍某丁存单金额均为64706.40元。同年5月22日,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管委会收到濉溪县纪委交来翟劲松经手收翟某戊退款18382.50元及翟某己存单、翟某庚存单。7、证人辰某某的证言:其系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社会事务局副局长。2013年3月底,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开始征用向阳村翟桥庄前组、后组的土地用于一期启动区的路网建设。其和濉溪县建委测绘队的工作人员刘佳佳一起对涉及土地进行定界测量,向阳村聘用干部翟劲松全程参与测量,涉及土地不到86亩,具体面积以测量图纸为准。测量结束后,其要求向阳村翟某辛书记、翟劲松把翟桥前组、后组土地分开统计征地到户地亩明细清册上报园区社会事务局。同年4月,翟桥前组的征地到户地亩明细清册由翟劲松提供给园区工作人员孙某某,翟桥后组的征地到户地亩明细清册由翟某辛安排谭超军统计造表后提供给孙某某。前组上报的土地为26.25亩,后组上报的土地为48.762亩,合计75.012亩,少于测量面积约10亩,翟某辛书记答复上报地亩没有问题,可以公示。翟劲松向其反映征地涉及翟桥前组的小河堤部分应予补偿到户,其安排孙某某带领翟劲松一起现场测量后,同意翟劲松按小河堤占地15亩统计到户地亩补偿清册上报园区。在对向阳村翟桥前组、后组征用土地到户名单张榜公示后,没有村民提出异议,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对征地补偿费予以发放。“五一”假期园区路网建设动工,翟桥后组部分群众反映没有征用却占用其承包土地。经实地丈量发现,翟桥后组漏报20余亩被征土地。翟桥前组被征土地因翟劲松等人不配合丈量未核实,经其一再追问,翟劲松承认多报1.76亩土地,未说报在谁名下。后其再次让翟某辛打电话询问,翟劲松承认多报3亩多。8、证人翟某辛的证言:其系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向阳村(原属濉溪经济开发区)党总支书记,翟劲松系开发区聘任干部,村委研究让他分管翟桥前组、后组工作。2013年4月初,园区需要征用翟桥前组、后组的土地,其安排翟劲松协助建委工作人员具体测量。测量后,其安排翟劲松统计翟桥前组征地到户地亩清册,谭超军统计翟桥后组征地到户地亩补偿清册,并由他们将征地到户地亩补偿清册提供给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社会事务局工作人员孙某某。经过公示,没有群众提出异议,园区根据到户地亩补偿清册将土地补偿款以徽商银行存单的形式给付。村文书姜某某从园区领回存单后,其通知翟劲松到姜某某家去取,翟劲松将翟桥后组的土地补偿款存单交给其,翟桥前组的存单由翟劲松负责发放。同年5月初,辰某某局长打电话说上报征地数据与实际数据相差较大,其向翟劲松询问,翟劲松讲翟桥前组被征用的承包地没有霍某甲、霍某丙、霍某丁的,他以这三人的名义虚报5.28亩,多报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分给群众。9、证人李某(向阳村党总支副书记)、姜某某(向阳村党总支委员兼文书)、程某某(向阳村党总支委员)的证言:翟劲松系聘用干部,负责向阳村翟桥前组、后组工作。10、上诉人翟劲松的供述:其于2013年3月起任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向阳村(原属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现金会计,负责向阳村翟桥前组、后组两个村民组工作。2013年4月初,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征用翟桥前组、后组的土地,其协助园区工作人员测量征地总面积共80余亩,村书记翟某辛安排其统计上报翟桥前组的到户地亩清册。同年4月11日上午,其通知翟余臣、翟某葵、霍某丙、霍某乙在霍某甲家一起商议征地事宜,因为霍某甲、霍某乙参加了1994年二轮承包土地的丈量工作,他们知道被征用地块村民承包底册上是每人3.4分,去掉10户43人的承包地外还有集体土地约3亩,其提议把集体土地平均分配到户,每人多加1分地计4.3亩,由于承包地调整,给丁爱英又加3分地。商量好后,翟某葵接到一个电话走了,翟余臣提出再多报2户4口人的土地各1.76亩,共计3.52亩,批下来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其五人私分,其和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表示同意,并商议虚报在霍某甲、霍某丙名下。其回家后按照商议结果制作征地到户地亩清册时,又多报了1户1.76亩土地,虚列在其弟弟霍某丁名下,并把翟桥前组到户地亩清册上报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4月17日,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路网建设征用翟桥土地情况张榜公示,其怕群众发现,便把前组名单上霍某丁的名字抠掉。4月27日,村文书姜某某将小河堤(15亩地)补偿款存单及翟桥前组、后组的土地补偿款存单交给其,其把后组的补偿存单交给翟某辛书记。其经手翟桥前组的存单(不含小河堤征地款)只发了翟某戊、翟某己、翟某庚3户,县纪委开始调查翟桥庄征地问题时,其把未发放的存单全部交到县纪委,并把翟某己、翟某庚2户存单追回交给纪委,把翟某戊退回的5分集体土地补偿款18382.50元交给县纪委。其虚报霍某甲、霍某丙、霍某丁名下的土地补偿款共计194119.20元,霍某甲、霍某丙名下的129412.80元土地补偿款是其五人共同商议用于五人私分的,霍某丁名下的64706.40元土地补偿款是其个人虚报的,他们不知道。在其从姜某某处领到土地补偿款存单后,翟余臣向其提出去找霍某甲商量虚报的钱怎么分,其担心被群众发现未同意。11、上诉人翟余臣的供述:2013年4月初,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测量过向阳村翟桥前组和后组被征用土地后的一天上午,翟劲松打电话让其到霍某甲家研究征地事宜,当时一起研究的有其和翟劲松、霍某乙、霍某甲、霍某丙、翟某葵,翟桥前组被征地块共涉及10户,每人3.4分地,经研究后把公共部分的地和路每人加1分地,另外又给丁爱英加3分地。翟某葵走后,其提出多报2户土地各1.76亩,共计3.52亩,如果能批下来,虚报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其五人私分,翟劲松、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均表示同意。然后大家商议虚报在谁名下,其提议虚报在霍某甲之子翟余超名下,霍某甲不同意,要求虚报在他自己名下,翟劲松提议另一户虚报在霍某丙名下。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路网建设征用翟桥前组土地名单公示后,霍某甲讲公示名单上有13户,比当时研究的12户多出的1户名字被抠掉不知是谁,其怀疑是翟劲松。在翟劲松领到土地补偿款存单后,其向翟劲松提出分钱是想探他的口风,看是否是他又多报1户。翟劲松说过一段时间再分,并回避他多报的1户。12、上诉人霍某甲的供述:2013年4月的一天上午,翟劲松召集翟桥前组群众代表在其家开会研究征地事宜。翟桥前组被征地块共涉及10户43人,每人3.4分承包地,另外还有约3亩集体土地,经研究给每人加了1分地,因为丁爱英原是两块承包地调整为一块,其提议给她再加3分地,当时在一起研究的有其和翟劲松、翟余臣、霍某乙、霍某丙、翟某葵。翟某葵走后,翟余臣提出多报2户土地各1.76亩,共计3.52亩,如果能批下来,虚报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其五人私分,然后大家商议虚报在其儿子翟余超名下,其担心儿媳妇拿到补偿款后不交所以未同意,经研究确定虚报在其和霍某丙名下。后其看到公示名单上有13户,多出1户的名字被抠掉了,听翟劲松讲第13户是他弟弟霍某丁的名字。名单公示之后,翟余臣曾找其商量分钱,其告诉他坚决不能处理,要五人共同商量。13、上诉人霍某乙的供述:2013年4月的一天上午,翟劲松召集翟桥前组群众代表在霍某甲家研究征地事宜。翟桥前组被征地块共涉及10户43人,经研究按每人4.4分地,当时在一起研究的有其和翟劲松、翟余臣、霍某甲、霍某丙、翟某葵。翟某葵走后,翟余臣提出多报2户土地各1.76亩,共计3.52亩,如果能批下来,虚报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其五人私分。上报到户地亩清册是翟劲松负责统计的,后其看到公示名单上有13户,比研究的12户多出1户的名字被抠掉了。其没有分到虚报的土地补偿款。14、上诉人霍某丙的供述:2013年4月的一天上午,翟劲松召集翟桥前组群众代表在霍某甲家开会研究征地事宜。翟桥前组被征地块共涉及10户43人,每人3.4分承包地,另外还有约3亩集体土地,经研究给每人多加1分地,霍某甲提出给丁爱英再加3分地,当时在一起研究的有其和翟劲松、翟余臣、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翟某葵。翟某葵走后,翟余臣提出多报2户土地各1.76亩,共计3.52亩,如果能批下来,虚报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其五人私分,然后大家商议要虚报在可靠的人名下,否则不好控制,最终研究确定虚报在其和霍某甲名下。上报到户地亩清册是翟劲松负责统计的,后其看到公示名单上有13户,多出1户的名字被抠掉了。其于4月19日去南京打工,没有分到虚报的土地补偿款,后接到父亲霍某乙的电话即主动到濉溪县纪委配合组织调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翟劲松系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聘用人员,被委派到向阳村工作,负责向阳村翟桥前组、后组两个村民组的全面工作,翟劲松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或单独采取虚报的手段,骗取土地补偿款194119.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翟余臣、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伙同翟劲松共谋骗取土地补偿款129412.80元,应以共犯论处,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本案中,翟劲松的行为属于村基层组织成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其利用职权骗取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补偿款,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贪污的,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翟劲松、翟余臣及其辩护人提出翟劲松、翟余臣均不符合贪污罪主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翟余臣系犯意的提起者,翟劲松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翟劲松在已受到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未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翟余臣没有自动投案,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亦不构成自首。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均系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其伙同翟劲松、翟余臣虚报土地补偿款用于私分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翟劲松及其辩护人提出翟劲松具有自首情节及翟余臣及其辩护人提出翟余臣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翟劲松利用职务之便,虚构霍某甲、霍某丙、霍某丁3户土地被征用的事实,骗取土地补偿款,并已取得虚报在霍某甲、霍某丙、霍某丁3户名下的土地补偿款存单,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五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系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五上诉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虽未认定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构成自首不当,但对五上诉人均量刑适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