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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杨传和与张俊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传和,张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45号申请人杨传和被申请人张俊海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俊海名下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期间不准买卖、过户、隐匿、损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柱审 判 员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张丰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 波 来源: